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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洗稿'的著作权法规制

             

摘要

cqvip:“洗稿”本质上是一种“形换神不变”的隐性抄袭,该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可归责性,其所涉及的社会关系与著作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谋而合”,理应受到著作权法的规制。当前环境下,自媒体“洗稿”行为“野蛮生长”,损害了原创的积极性。而事实上,当前的文化形态相较于思想表达二分法诞生之时的文化形态发生了嬗变,因此对于“思想表达二分法”的适用也应当有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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