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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担保关系设立后,向债权人承诺还款是否对担保人有约束力

     

摘要

某甲为他人设立公司,向债权人乙借款18万元,甲当即立借据一份,借据言明甲将其居住的公有住房提供抵押担保,丙在借据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名。甲的妻子丁在借款发生数日后,在借据借款人一栏处签名,随后乙将甲妻在借据上签名一事告知丙。后因甲为他人设立公司不成,向乙还款9万元,余款9万未还。由于甲提供的抵押担保房屋系公有住房,产权为国家所有,因而房屋不能办理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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