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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由产品召回所引起的法律思考

     

摘要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产品结构渐趋复杂。同时,由于设计、生产失误等原因而形成的“缺陷产品”给消费者人身、财产造成的损害也日渐增多。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参与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建立缺陷产品管理制度,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的必然选择。产品召回制度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政府强制收回不合格产品的消息频频见诸报端,对此,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规予以完善,自2004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以来,截至2007年11月,我国已累计召回缺陷汽车130余万辆,涉及45家国内外企业的107种车型,召回次数达103次。汽车召回制度的实施,对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提高企业产品质量和国际竞争能力等,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为在更大范围内推进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制度积累了宝贵的经验。2007年8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第98号令,公布并正式实施了《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和《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规范儿童玩具召回活动,提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的法律层级,扩大产品召回管理范围,加强缺陷产品监管力度。国家质检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说:除了汽车、玩具、食品和药品已经纳入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外,其他可能造成严重人身健康伤害的产品都将纳入召回范围。面临我国现阶段的形式,在产品召回制度上立法的不够完善,不得不让众多的消费者产生思考,适合我国国情的产品召回制度是怎样的?具体有什么新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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