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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字体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国际公约、产业政策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影响与选择

         

摘要

中文字体一词可以包括一套中文字体中的单字,由这些单字构成的字体库,将这些字体在计算机上运行的计算机软件,以及经过计算机程序运行后所形成的电子数据。中文字体中的这些单字由于属于思想表达的智力成果,在达到独创性的要求下应该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得到著作权的保护,而由这些字体组成的字库属于作品的集合也应该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其不应单独构成汇编作品;使得这些字体能够在计算机上展示和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应该成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立的作品,即计算机软件。而与中文字体对应的电子数据只是字体的一种表达状态,不单独成为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对中文字体给予全方位的著作权保护符合我国的国际义务和法律理论,也符合我国产业发展的需要。这种保护也不会对公众造成利益损害,因为通过合理使用制度和明示或者默示许可制度可以避免广大公众的侵权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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