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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单位制变迁理路的厘清与反思

         

摘要

单位制对于理解我国企业实践以及企业法改革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通常认为单位制是1949年以后实行计划经济的产物,但实际上,企业单位制在民国时期已有完整的运作模式,而雏形还可追溯至清末洋务企业,其在文化根源上更是与传统儒家思想紧密相连。中国企业之使命在近现代各时期存在不同表达,其共性是在"私"的一面以外还需顾及"公"的面向,企业单位制的生成与之一脉相承,然其功能之所以在当代趋向异化,是因为"公家"理念下以小团体为中心的封闭性分配与公共性之本义存在冲突。研究企业单位制变迁的意义在于明晰公共性的价值,亦即,企业能在国家和个人之间形成中间区域,从而在国家职能实现与个人权利保护之间起到良好的缓冲作用。当代以国有企业为核心的企业制度改革之目的不是消除"公"的面向,而是如何理性回应企业的公共性问题。一方面,从企业内外部法律关系出发,促进企业内部员工福利与外部社会福利的协调增长;另一方面,在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下,淡化所有制与公共性之间的联系,拓展公共企业的实践并加快相关立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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