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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隐瞒持有股份 离婚后请求分割获支持

         

摘要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作出判决,被告李某给付原告谢某股票转让款58152元。审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谢某(女)、被告李某(男)于1986年3月15日力埋结婚登记手续,于2009年9月24日经宜州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2002年,李某购买广西某有限责任公司6000元股票(1元/股),2012年7月,李某将上述6000元股票以每股23.98元的价格转让给广西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获得转让款143880元,扣除转让个人所得税27576元,实际拥有股票转让款116304元。双方在离婚时没有分割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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