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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有时可以要回来

         

摘要

@@ 居住在桃江县某镇的陶丽芝与黄刚强于1999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01年10月登记结婚,尚未生育小孩.结婚初期双方感情较好,后因琐事发生矛盾,黄刚强曾于2003年3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陶某离婚,后被法院判决不予准许,判决后双方未同居生活.2005年1月,陶丽芝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丈夫离婚,依法分割财产.审理中,被告黄刚强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请法院准予离婚;但因自己生活困难,要求陶丽芝返还彩礼款1.8万元.庭审中查明,黄刚强在婚前曾两次按习俗通过其父母给付原告陶丽芝彩礼款2.6万元.

著录项

  • 来源
    《乡镇论坛》 |2005年第7期|40|共1页
  • 作者

    章法;

  • 作者单位

    无;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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