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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诽谤罪的价值选择及司法认定——从“诽谤罪批捕权上移”谈起

     

摘要

近年来,我国公民因以短信、互联网发帖等方式批评地方官员,被以诽谤罪论处的案件时有发生。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今后一段时间内,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诽谤案件,受理的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属于公诉情形并有逮捕必要的,在做出批捕决定之前应报上一级院审批。”诽谤罪批捕权的上移,无疑有助于基层检察院摆脱办案十扰,更为深远的意义则在于有力的保障了公民的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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