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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绑架罪的犯罪构成

         

摘要

绑架罪罪名源于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规定,1997年新修改的《刑法》正式设立绑架罪的法条罪名。关于绑架罪的司法适用及立法完善,学界已经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但在司法实际适用中,关于绑架罪的犯罪构成的四要件方面还有许多模糊地带。笔者认为,关于本罪的主体不应当包括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主观方面不以先有犯罪目的后有绑架行为为必要条件,客观方面应以实际控制被绑架人为标准而不问是否实行勒索行为或者是否将被绑架人劫离原所或者是否为被绑架人所认识,客体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具体目的而认定其在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外所侵犯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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