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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婚姻法解释(三)引起的房产思考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的,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然后区分一项房产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是解决此类问题的关键。笔者试图从结婚登记及房屋登记的时点上谈一下房屋的权属归属及增值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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