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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明显不当”的司法审查范围

     

摘要

“明显不当”是2014年《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6)项新增条款,从规范意义上理解,“明显不当”已经成为法院判决撤销行政行为的审查和认定标准之一,其适用范围从1989年《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显失公正”仅适用于行政处罚行为扩张到多种行政行为领域。通过对理论分析和实证考察两种途径,发现该审查依据在学术理解和司法实践中的存在困境,主要缘由是学界与司法实践对明显不当概念和性质的理解存在内涵不清、外延模糊、缺乏规范边界的缺陷与以及行政诉讼审查依据的划分没有遵循法律体系的严整性的逻辑,从而导致明显不当适用的混乱与杂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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