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天津检察 >网络犯罪案件电子证据审查重点及收集固定

网络犯罪案件电子证据审查重点及收集固定

     

摘要

网络犯罪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刑法第285条、第286条、第287条,既包括以网络为犯罪客体的狭义网络犯罪案件,还包括传统犯罪上网之后的涉网犯罪案件。电子数据作为第八类证据已于2012年正式入法,2019年10月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司法实践中对电子证据的相关研究整体滞后,笔者结合司法办案实践,就网络犯罪案件中电子证据审查重点及收集固定浅谈自己看法。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