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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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