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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与“电子数据”考辨——以2012版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制度的调整为背景

     

摘要

"电子证据"与"电子数据",相近而又容易混淆。前者获得了广泛认可与使用,但缺乏统一内涵,可塑性极强;后者使用范围较窄,2012版"新刑诉"颁布后,其地位才上升到证据立法高度。"电子数据"立法看似微观,实则属于"宜粗不宜细"传统立法思维的延续,其视野局限制约了证据法治的长远发展,"电子证据"已被"两个证据规则"明文确认,出于保持法律体系协调、节约立法成本、准确反映事物原貌等价值目标考量,"电子证据"有再度回归高层立法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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