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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甘风险规则的裁判思路构建——以《民法典》第1176条第1款为解释文本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176条第1款为新增自甘风险条款,其将适用范围限定于“文体活动”领域。表面看,司法实践从适用范围、裁判规则到裁判结果貌似达成统一共识,实则不然。经由“表”及“里”细究发现,自甘风险规则在司法适用中依然存在主体范围不清、领域边界不明、裁判规则不灵活等难点和问题。笔者认为,自甘风险规则“本土化”时应跳出“受害人同意”“与有过失”等域外理论与经验的藩篱,将目光从行为人“主观认识”转向“行为本身”,从我国侵权责任法律体系中寻找自甘风险完全抗辩的正当性。由此,对自甘风险条款作出三层解读,建构起行为人“无过错——一般过失——重大过失或故意”的责任谱系,并据此阐明自甘风险规则的裁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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