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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视野下体育运动民刑风险承担规则的协调适用探究——基于《民法典》第1176条自甘风险规则的思考

     

摘要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了公民在参加具有风险性的体育运动时,除故意或重大过失外,参与人自我承担损害的自甘风险规则.该规则既强化了参与人参与体育运动的积极性,又维护了私法意思自治,对促进体育事业发展的意义重大.然而,对体育运动风险实现的后果认定,不仅是民法单一部门法的"专利",其也交叉涉及刑事责任的产生与承担.而自甘风险规则是否可以作为免除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依据,如何与刑法规则协调适用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对此,理应秉承整体法秩序统一的理念,避免民法与刑法作出相互矛盾的解释.因此,应当依据风险实现的行为意识与结果意识,沟通民法过错与刑法罪责语境,否定因一般过失造成损害的行为的刑事责任,承认因重大过失或故意造成损害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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