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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对关联方及其交易规定的比较

         

摘要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一关联方披露》(以下简称《准则》)第三条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第四条规定,“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一)该企业的母公司。(二)该企业的子公司。(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同时规定,仅与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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