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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合格投资者制度构想

     

摘要

2012年12月《证券投资基金法》已完成修订,并于2013年6月予以实施,其中私募证券基金合格投资者制度首次进入监管体系,然而遗憾的是私募股权基金仍然处于法律的缺失地带.从立法原则和具体的制度要求方面提出了构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初步法律构想如下:应采取“先严后松,循序渐进”的模式;合理吸收借鉴美国私募发行对象的相关规范;区分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并且对于任一种类的投资者均需采用更加全面科学的判定标准,尽量确保各个指标之间相互衔接、相互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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