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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农民权利与公法之间关系

         

摘要

农民权利就是农民基于其农民身份而享有的权利。与私法的消极维护相比,公法的功能在于积极的保护。宪法的静态规制功能是赋予农民权利以平等保护的前提,行政法的动态调整功能是给予农民权利以倾斜性保护的条件;农民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是对宪法合理性的证成,其享有和行使的程度是行政法价值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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