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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平台的民事主体地位及责任承担

         

摘要

2016年7月28日,交通部等七部委颁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确立了网约车的合法地位,并规定了网约车平台承担承运人责任.但是实践中网约车纠纷的激增,案件纷繁复杂,可以发现网约车根据“C2C”和“B2C”不同的运营模式具有承运人以及中介或居间人等不同的法律地位,因而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承担上有所不同,不可一概而论.因此有必要依据实践深入探讨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及责任承担问题从而更好地促进网约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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