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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再谈判条款对国际能源合同非稳定性之保障

     

摘要

国际能源投资的长期性、高风险性和资本密集性导致投资合同天然地具有非稳定性.再谈判条款要求合同当事人在约定的重大情势发生后负有再谈判的义务.这种约定一方面尊重了东道国的主权,另一方面又控制了相应的政治、经济和法律风险,为跨国能源公司在合同中频繁采用,并形成了表现形式各异的合同范本.在我国能源进口量日趋增长的情况下,国有能源公司在中东及非洲等地区的能源投资数额逐渐增长,应当在对外投资合同中合理利用再谈判条款这一法律工具以控制相应风险,对保障我国能源进口的稳定供应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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