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中一项重要制度.但<物权法>仅仅规定公共利益为征收的依据,并没有规定其内涵外延界定标准,这使得征收中公共利益的判断主体、判断标准十分模糊.借助法学类型化研究工具,基于我国国情,探讨公共利益本质问题,提出在实体角度对公共利益界定的同时,强调从程序上完善我国<物权法>公共利益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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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道远;
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流动站,北京,100037;
物权法; 土地征收; 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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