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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不留印鉴的活期存折不应一概按票面计算数额

摘要

正 一、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于1988年10月26日晚到某市瓷厂职工宿舍洪某家撬门入室,盗得毛衣1件、录音磁带3盘、太阳镜1付等物,价值人民币40多元,还有国库券60元、人民币20元及活期存折1个,存折上有存款1730元。被告次日到银行取款时,因失主已挂失,经储蓄所工作人员指认被抓获,交出了全部赃款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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