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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简易审不宜作为制度

     

摘要

@@ 笔者认为普通程序简易审制度存在以下几点弊病:rn一、与修改后的刑诉法对庭审方式的改变相悖rn修改后的刑诉法将庭审方式由纠问式变为控辩式.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除向法院递交起诉书外,只移交主要证据复印件,而不移送全部案件材料,法院受理后,只作程序性审查,而不对案件作实质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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