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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民行检察监督:定位与转向

     

摘要

在我国,关于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始终存在着各种争议,甚而形成强化和取消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主张强化者往往以宪法规定检察院为法律监督机关为据,主张取消者则认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与现代法治国家普遍奉行的司法独立在理念上相对立。在此争议继续,学界颇多非议之时,检察机关自身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认识,以及实践中的定位,对于这项制度的发展有着一定意义上的决定性作用。检察机关对此制度的探索应同时注重内功和外功,即既重视现有职权的充分行使,又要在司法制度改革的背景下探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应然定位,通过推动立法确立更加合理、有效的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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