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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购房合同骗贷后放贷如何定性

         

摘要

@@ 首先,汪某属于利用职务之便.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即利用自己从事公务活动时所享有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职权之便.汪某作为县一级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主任确无发放贷款的最终决定权,但却具有对审核购房合同及其付款单据的真实性和申请者是否合乎发放贷款的条件的初审权.并且在当地实际操作惯例中,通过了初审一般来说均能成功申请,汪某能够借用"谢秋萍"等8人名义顺利申请到贷款便能说明这一点.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检察官》 |2011年第2期|71|共1页
  • 作者

    郭秀峰;

  • 作者单位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412200;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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