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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立法之反思

         

摘要

一、对本罪客观行为范围的反思刑法将本罪的客观行为限定为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和醉酒驾驶行为。两行为都属于危险驾驶行为,但危险驾驶行为并非仅限于此。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危险驾驶行为应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安全驾驶规定,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它具体应包括无证驾驶、饮酒后驾驶、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明知自己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仍驾驶、过度疲劳驾驶、超载驾驶等。但是行政法规意义上的危险驾驶行为应当有别于刑法所评价的危险驾驶行为,也即只有那些危险性很大,依照行政处罚已经不能防止其社会危害性的危险驾驶行为才应是刑法视野中的危险驾驶行为,否则会导致刑罚的滥用,有违刑法谦抑性和刑法经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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