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中国检察官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现实境遇与适用对策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现实境遇与适用对策

     

摘要

【案例一】2009年3月13日,肃宁县国家税务局党组书记、县长助理刘某。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的人民币651000元.美元10000元,共计折合人民币729175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0元;有其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人民币2059124.13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