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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等费用支付主体的讨论

     

摘要

招标代理服务费、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编制费应本着"谁委托谁支付"的原则确定支付主体.在建设工程招投标实践中,由于对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等规定理解的偏差等原因,招标人通过招标文件规定由中标人支付,这不仅损害了中标企业的合法权益,也给财务管理带来麻烦,建议对不合规的做法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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