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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行政诉讼争议及审查内容探讨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8条: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6条: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著录项

  • 来源
    《招标与投标》 |2018年第4期|28-29|共2页
  • 作者

    赵飞龙;

  • 作者单位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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