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福建茶叶》 >中外BIT在港澳特区的适用问题——以“谢业深案”和“世能案”为视角

中外BIT在港澳特区的适用问题——以“谢业深案”和“世能案”为视角

         

摘要

cqvip:高度自治的港澳特区享有一定的对外缔约权,由此产生了中央政府和港澳特区平行行使对外缔约权的情况。依据中国国内法相关规定,中央政府对外缔结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以下简称“中外BIT”)不应当然适用于港澳特区,除非有特别规定。然而,香港“谢业深案”和澳门“世能案”中的仲裁庭忽视中国国内法,认定案件中的中外BIT适用于特区。其争议直接体现在对BIT的适用对象、“条约边界移动”、“关键日期”、“嗣后协定”等有关条约解释的问题。从国内层面来看,折射出中外BIT文本未明确对特区的具体适用,以及中国关于国际条约的适用缺乏统一标准;从国际层面来看,原因在于国际投资仲裁庭倾向保护投资者,优先适用国际法。这引发了一系列有关中外BIT在港澳特区适用的思考,须结合具体国情和国际现状,重新审视中外BIT的适用规则。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