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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水泥厂举报案税收执法情况解析

         

摘要

2011年,A水泥厂被举报偷税,经调查有4家个体户购买水泥制品时不需要也没有索要增值税发票,少记销售收入121.84万元。某县国税局依据《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定性A水泥厂偷税,追缴了应纳增值税17.7万元及滞纳金,处以偷税数额的50%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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