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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种手段共同造成少缴税款的定性处理

             

摘要

案例 甲企业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4月报送的2004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反映亏损100万元,当年6月某市国税局稽查局对其进行所得税汇缴检查时发现:甲企业2004年5月铺售货物48万元.由乙企业代其开具销售发票。账上没有记载销售收入(简称前一手段),而销售成本已结转;年内未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向关联乙企业多支付仓储费、码头设施费(简称后一手段),全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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