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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稽查局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

         

摘要

基本案情 2005年9月.某市地税局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税务检查,经查该建筑公司2005年5月取得某项建筑工程收入1568万元没有进行纳税申报。稽查局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该建筑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和处罚决定:追补该公司应纳税款50-33万元,加收滞纳金3.08万元,并处不缴税款一倍50.3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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