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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还对外投资款发生的借款利息能在税前扣除吗

         

摘要

问:我公司在2006年5月25向城市商业银行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为3年)对外投资,在2006年5月25日至2007年12月底间,我公司向银行支付利息479万元,全部计入“长期投资”科目,未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理由是: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对于2008年元月1日至2009年5月24日期间应支付的利息420万元,我公司也全部计入了“长期投资”科目,未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2009年5月24日,我公司为了归还城市商业银行的5000万元贷款而另向建设银行贷入5000万元贷款,自2009年5月24日至2009年12月31日应支付的贷款利息150.69万元则没有计入“长期投资”科目,而直接计入了“财务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其依据是:新税法执行以来,没有文件规定用以后年度的借款偿还以前年度的投资款其以后年度的借款利息不得税前扣除.可是,我们当地的税务机关说:2009年5月24日至2009年12月31日应支付的贷款利息150.69万元也不得税前扣除.请问,税务机关的说法有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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