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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同地上机电设备一并转让如何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

         

摘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的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应当分别计算缴纳不动产营业税和增值税.而在此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转让井口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5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转让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018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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