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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代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摘要

问:个人所得税税款在当前存在两种负担形式,一种是个人自己负担,从具体形式上看支付人支付含税收入给个人,个人从自己的个人税前所得中扣出税款,并由支付人代扣代缴;第二种就是由支付人负担,从具体形式看,就是个人所收到的收入是完税后的收入,税款由支付人负担并缴纳,这种形式习惯上称做企业“包税”.雇主为雇员承担个人所得税,应属于个人应负担的支出,对个人所得税“包税”税款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有人认为:个人所得税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只要企业财务损益相关科目支出中,单独显示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论税款如何计算,都不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还有人认为:个人所得税属于工资薪酬的组成,如果计算的方法是按“包税”方法计算的税款,即使在企业财务相关损益科目支出中单独入账,也可以作为合理的工资薪金的组成,在所得税前扣除.请问,企业承担个人所得税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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