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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税前扣除规则研究——主观净额所得原则的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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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引言

(一)选题背景

(二)研究意义

(三)域外研究状况

(四)研究方法

(五)创新点及不足

一、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则现状及缺陷

(一)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则现状

1.生计扣除

2.成本扣除

3.特许扣除

(二)现行个税税前扣除规则的缺陷

1.立法中将免征额与扣除额混淆

2.扣除项目指向不清

3.扣除标准常年不作调整18

(三)引入主观净额所得原则的必要性

1.是我国宪法精神的体现

2.实现实质课税平等

3.保障纳税人的生存权及财产权

4.促进量能课税原则在我国税法中的落实

二、主观净额所得原则介绍及其域外实践

(一)主观净额所得原则介绍

1.主观净额所得原则的起源

2.主观净额所得原则的概念

3.主观净额所得原则与客观净额所得原则区分

4.主观净额所得原则的适用范围

(二)台湾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则中主观净额所得原则的体现

1.税收制度为综合所得税制

2.所得的分类

3.综合所得净额计算

4.免征额、课税级距及扣除额的调整

三、主观净额所得原则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则重构

(一)以主观净额所得原则检视现行扣除规则

(二)主观净额所得原则下扣除规则应当考量因素

1.纳税义务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2.纳税义务人所抚养子女及其他需赡养亲属的基本生活需要

3.通常会增加的生活支出

4.异常生活负担的扣除

(三)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则构建的建议

1.明确区分免征额与扣除额

2.细化税前费用扣除额项目

3.指数化调整免征额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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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进程近年来不断深化,目前已经到了需要对各项制度提出具体改革方案的阶段。本文以个人所得税改革为背景,对当前备受关注的税前扣除规则展开了讨论。通过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则进行分析与检视,发现目前主要存在免征额与扣除额混淆、扣除项目指向不清及常年不对扣除标准进行调整的问题。本文认为,出现此类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时间相对较短,且税法具体制度的制定过程中对基本原则的遵从度不高,造成长期以来个人所得税法的财政作用更加被重视,而再分配以及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却被忽视的局面,导致税收实质上的不公平。 基于上述原因,本文拟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扣除规则中引入主观净额所得原则。该原则是指税基的计算应减除纳税人及其家庭维持生存必需的资财,也就是应当将可供纳税人自由处置的所得为税基。遵守该原则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纳税人的基本生存权及基本财产权不受税收的侵害,实现个人所得税的实质公平。为更好地使主观净额所得原则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发挥作用,本文对台湾地区的税前扣除规则的制度设计进行了借鉴(因台湾地区的个税扣除规则对主观净额所得原则的遵从度较高),并依照主观净额所得原则提出税前扣除规则的改革建议。 本文第一部分介绍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则现状,将目前的扣除规则分为生计扣除、成本扣除及特许扣除三个部分进行介绍,接下来对当前的扣除规则进行检视,提出免征额与扣除额混淆、扣除项目指向不清及扣除标准常年不做调整的问题,最后引出主观净额所得原则。 本文第二部分详细介绍了主观净额所得原则,阐明了其基本概念为:“税基的计算应减除纳税人为其自身及其家庭维持生存必需的财产,即以可供纳税人自由处置的所得为基淮”。接着列举了台湾地区综合所得税(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对应)中关于税前扣除规则对主观净额所得原则遵从的体现,最后将此原则与相近原则辨析,以期使读者能够更加深入透彻地理解该原则。 本文第三部分首先以主观净额所的原则为基准对我国现行扣除规则进行了检视。接着以主观净额所得原则为标准考量了税前扣除应当考虑的范围,具体包括纳税义务人的基本生活需要、纳税义务人负有扶养义务的亲属的基本生活需要、通常会增加的生活支出及异常生活负担。及在扣除规则的哪些部分应当遵从该原则。最后一部分依据该原则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则的设置提出了具有可借鉴意义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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