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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劳务分包是否适用营业税“差额纳税”的规定

         

摘要

问:我是陕西省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会计,我公司于2012年度承建西安市某房地产公司1#楼建设工程,合同价款1000万元.出于各方面的考虑,我公司出资金、技术和材料,将建筑劳务部分(400万元)分包给了四川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今年工程结算的时候,我们到当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要求按照600万元(扣减分包给四川劳务公司的400万元)作为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税务人员认为,劳务分包不属于营业税条例“差额纳税”的规定,要求我们公司按照发票金额1000万元缴纳营业税.请问,税务机关的做法对吗?建筑业劳务分包工程是否适用营业税“差额纳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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