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纳税》 >4.土地开发成本是否应从契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4.土地开发成本是否应从契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摘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603号)的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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