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相关文献在2001年到2022年内共计154篇,主要集中在农业经济、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54篇、专利文献476424篇;相关期刊108种,包括共产党员:上半月、中国监察、领导决策信息等;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相关文献由104位作者贡献,包括张林楠、李国忠、潘峰等。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476424篇
占比:99.97%
总计:476578篇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研究学者
- 张林楠
- 李国忠
- 潘峰
- 齐鹏
- 三石
- 严林雅2
- 付平
- 何锋
- 佴玲莉
- 倪智敏
- 刘军琦
- 刘厚兵
- 刘孙荣
- 刘寿明
- 刘晓燕
- 刘玉
- 刘红
- 别志定
- 劉玉
- 卢义
- 叶剑平
- 司贺中
- 吴乃永
- 周实
- 周建华
- 周建明
- 周政华
- 周斌
- 周新泉
- 周潇
- 唐伟
- 唐守东
- 姜廷松
- 孙金省
- 孟贞香
- 宁波市检察院1
- 安徽省财政厅课题组
- 宋丽
- 尤波
- 屠世静1
- 师安宁
- 广纪
- 廖受金
- 廖雪梅
- 张丽
- 张光
- 张德勇
- 张舰
- 张道刚
- 张青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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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青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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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解释对行政协议所规定的主体和目的要件并非成立行政协议的充分条件,对行政协议判准的质疑能否成立,取决于内容要件即“行政法上权利义务”是否妥当。以行政机关的非市场行为作为辨别行政协议的标准,仍然指向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因此行政法上权利义务是判断行政协议的适当标准。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可具体化为:协议权利义务之来源系秩序行政领域中对行政法规范之执行或对具体行政行为之替代;协议明确约定属于行政职责权限的权利义务;协议为相对人设定了公法权利义务;行政机关依法享有变更解除协议的优益权。国有自然资源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行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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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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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房产开发建设工程项目未缴纳环境保护税;老人死亡后家属继续领取养老金;伪造材料申请扶贫项目补贴……2020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9起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这些案例都与国家重大经济政策或民生热点问题息息相关,体现了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对国家利益特殊救济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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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义;
姜廷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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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作为检察公益诉讼办案领域,在线索、证据、实体等环节面临不少实践困境,有待逐一突破.线索方面,可构建线上线下多元化线索发现机制;证据方面,应对举证责任进行合理分配;实体法方面,应以民法典为指引破解监督界限不清、办案领域交叉时监督精准性不足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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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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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城镇住宅用地随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演变,土地价格和房地产价格随之变动.计划经济时代住宅用地无偿划拨,住房采取实物分配制度.市场经济时代住宅用地采用市场竞价行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房地产开发商出价最高者,竞得土地,住房价格由房地产开发商确定.地价和房价宏观调控时期,通过政府控制土地出让节奏和规模,设定土地和房价的最高限制价格等措施主导土地和房价的价格走势.目前,国家通过"两集中""双限一竞""带方案出让""未来社区"等土地出让方式,逐步规范我国房地产市场,稳定房地产价格,最终落实"房住不炒",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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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守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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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检察机关提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政公益诉讼具有相应的正当性基础.该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主要包括土地监管部门不按规定征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用途未经批准而擅自改变及超规划用地三种类型.为促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政公益诉讼的规范开展,在具体实践中应当克服诉前程序的实践难点,厘清土地监管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认定标准,明确检察机关在该类公益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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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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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既要考察其合约性,更要审查其合法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是一种典型的行政协议。早在2015年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前,浙江省就将此类协议纳入行政案件受案范围。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开发的持续升温,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履行而产生的纠纷也不断出现。浙江省诸暨市勍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勍田置业公司”)诉原诸暨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诸暨国土局”,现为诸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就是其中的典型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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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峰;
李国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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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7月26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第一次在省级人大立法层面明确检察机关除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等重点领域外,可以在安全生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电信互联网涉及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当前,就如何贯彻推进“等”外领域拓展,如何做实并巩固拓展成果,成为湖北检察人亟待思考的时代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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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峰;
李国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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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7月26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第一次在省级人大立法层面明确检察机关除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等重点领域外,可以在安全生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电信互联网涉及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当前,如何贯彻推进,等"外领域拓展,如何做实并巩固拓展成果,成为湖北检察人亟待思考的时代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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