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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案观察:无主观过错不应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摘要

乙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化工材料的外商投资企业.甲公司和丙公司是生产、销售化工材料内资企业.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化工材料销售协议: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化工材料,交货方式为自提货物,由丙公司直接到甲公司工厂提运货物,乙公司收到丙公司的货物入库单后向甲方支付货款,甲公司向乙公司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化工材料销售协议,乙公司向丙公司出售化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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