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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证”监察法之三:坚持纪在法前 实现纪法贯通

     

摘要

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与一般法律注重惩治和打击不同,其立法目的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探索出一条实现自我净化的有效路径。这就要求监委在查清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事实的同时,还要开展严肃的思想政治工作,进行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把干部拉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这也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基本要求,充分体现出纪在法前、纪法贯通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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