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水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国家与社会

水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国家与社会

         

摘要

中国日益严重的水污染实质是社会矛盾的自然折射,而国家基本制度的正当性有助于为个体行为提供指引,并为社会纠纷的解决提供母体性价值。在法治理念下,公民社会是政治国家存在的基础,私权利是公权力的来源和运作目的。水环境公益诉讼是为公民社会保护水环境而设置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其中的"公益"主体不指向国家,也不指向国家和社会,而是直接指向社会。在此前提下,维护环境公共利益首先是社会主体的权利而不是义务;相应的,维护环境公共利益首先是国家的责任而不是国家的权力。水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以社会权利制约国家权力的有效途径,其制度内核是以公民社会为原告,以相应的国家机关为被告,以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为目的。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