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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公益”识别标准

         

摘要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四领域”和“两类型”的方式共同确定了纳入行政公益诉讼保护的公益范围,这样的确定方式具有鲜明的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为当前社会急需保护的公共利益提供了制度保障。但是,它也使得纳入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公益范围狭窄,在实质上与“公益诉讼”的名称相背离,并且会进一步引发救济范围限缩、实践依据不牢、预期目标落空和公益领域重叠等问题。因此,需要抛弃现有的确定方式,采用公益标准判断作为识别公共利益的法定方式,这些标准包括国家标准、主体标准、质量标准和公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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