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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行政立法动议权的可行性探析

     

摘要

法的开放性和合意性应当贯穿行政立法程序的全部进程,这是毋庸置疑的。从行政立法程序的启动,到法规和规章草案的拟定,再到通过和对法规、规章实施效果的评估,都应当体现法的开放性和合意性这一精神。现在,行政立法程序启动后的活动已逐步开放,建立起相应的对草案的征求意见制度和听证制度。这是行政立法开放性和合意性的重大进步,但仅是这样还远远不够,必须从制度源头上开放行政立法的启动程序,赋予公众行政立法动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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