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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约定不属竞业限制单位无需付补偿

         

摘要

<正>从事机械设计与加工技术研究的康先生,多年来一直在公司担任副总设计师职务。2013年4月离职时,应公司的要求他在一份保密协议上签字保证:1年内不设计开发本公司正在生产及将要按新图纸生产的同类产品,保证不将本公司设计信息、产品信息、经营信息泄露给第三方,或者应用于第三方的产品上。过了2个多月,康先生经人提醒,觉得为公司保守商业秘密,公司就应支付其补偿。因公司拒绝其要求,他便提出申诉。仲裁机关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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