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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网络证据保全公证

         

摘要

科技的迅速发展,也不断的改变着司法证据的表现形式。在网络普及的社会中,越来越多的证据已开始趋于网络化,以往许多体现于外在媒介的证据,如今均慢慢的形成于网络之上。但网络的自身特性,又使得证据面临着较大的考验与挑战。《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1款明确将电子数据作为法定证据类型并在法律层面予以确立。电子数据的保全,除要遵循普通证据的保全规则之外,其所具备的科技属性令其保全方法具有一定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公证保全上。网络技术的发展,对于电子数据的公证保全可以借助于网络公证中心来进行,从而为网络证据的公证保全提供了条件。可以预见,在未来,对于计算机网络信息化下网络(网页)证据的搜集与应用,将会成为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法律形式。越来越多的司法实践中,网络证据被越来越加以重视。因为我们当下社会生活与网络联系得日益紧密,所以在一般案件调查审理过程中,一旦涉及到网络使用则可能会产生相对应的网络证据,如以网络聊天、微信记录等作为司法审判的证据,以及通过一些网页保留证据进行司法实务的案例也越来越普遍,这些网络证据通过分析、核验之后,往往能对案件的审判提供切实、直观、有效的证据,从而促使司法实践的进一步与时俱进。本文旨在探讨网络证据的公证保全问题,以分析网络证据如何获得更为有效的法律表现力,并以其法律效力服务于司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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