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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法总则》“生态环境保护原则”的理解探析

     

摘要

民法典的编撰是当今法学界重点关注的焦点课题,《民法总则》新确立了“生态环境保护原则”,将其作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这为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设置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但该条款普遍被认为是倡议性条款,不具有强制性.因此,本文通过法律解释推导出民事主体环境保护义务的内涵;并通过功能角度分析该条款的规范涵义,从而为个案适用提出规范指引.据此来理解《民法总则》确立“生态环境保护原则”的具体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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