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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教唆未遂之教唆犯的处罚及免除处罚探析

     

摘要

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条文表达得清楚明了,问题在于,如果教唆行为的危害性不大,可不可以免除对教唆犯的处罚?如果可以,是否违背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如果不可以,依照前述规定,对教唆犯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样是否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既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也不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情况下,如何实现对教唆未遂之教唆犯的免除处罚,正是本文探索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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